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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1号科目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股票、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企业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入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企业发生的除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如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应在本科目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委托贷款等的实际成本。 第112号科目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价值,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