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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1998-06-10
【实施时间】 199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接上页]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交付使用时,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五、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处置的如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比照“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2号科目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经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增加原价的,应按调整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根据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5号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公路、桥梁)转入清理时,应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166号科目基建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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