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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1998-06-10
【实施时间】 199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接上页]

  二、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为建造公路、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及构筑物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房屋和建筑物工程,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工程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饰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铺设工程。
  
  (3)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
  
  (4)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3.“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账,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器材、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4)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监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5)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汇兑损失等。
  
  (6)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7)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
  
  (8)税金: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9)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10)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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