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1998-06-10
【实施时间】 199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接上页]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应计未收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后,年度终了时不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第113号科目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器材、转让无形资产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账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为企业预收的账款。
  
  第115号科目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贷款等。
  
  二、企业预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119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备用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1号科目器材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器材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器材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收到发票账单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