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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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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职工培训费:指为培训职工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14)服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
  
  (15)会费:指按规定交给全国协会和各地方协会的会费。
  
  (16)税金:指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7)劳动保护费:指用于防暑降温和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等。
  
  (18)职工退休养老金: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
  
  (19)职工待业保险金: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20)职工住房基金: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住房基金。
  
  (21)风险准备金:指按规定计提的,准备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2)聘用人员离退休工资及福利费:指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长期(聘期在三个月以上)聘用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及福利费。
  
  (23)其他业务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可以记入业务支出的其他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缴税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退休养老金”、“风险准备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住房基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312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
  
  (1)利息支出:指各种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
  
  (2)证券损失:指事务所转让或收回有价证券获得的款项小于本金的差额。
  
  (3)坏帐及非常损失:指实际发生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以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物料用品等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损失,即帐面价值加清理费用,扣除保险赔偿款和收回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
  
  (4)资产盘亏:核算固定资产和物料用品及其他资产的盘亏净损失。
  
  (5)其他:指除业务支出、附营业务支出和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支付的银行手续费等。
  
  2.各项其他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即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321附营业务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各项附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包括销售书刊及其他商品收支。
  
  2.本科目贷方核算附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实现营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项”、“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支出。在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库存商品”科目;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和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附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
  
  4.月终结帐后,本科目余额为附营业务净损益。应在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
  
  5.本科目按附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年度会计报表随同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上报主管审计机关,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在汇总上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在会计报表说明中简要说明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经营性机构个数、主要经营范围、收入、支出、损益及期末资产情况。
  
  401投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通过各种渠道形成的投入资金。
  
  2.事务所投入资金包括:
  
  (1)事务所主管部门或财政机关无偿拨给事务所的资金;
  
  (2)经过批准从事业发展基金、职工住房基金转来的资金;
  
  (3)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
  
  (4)结转用收支结余和应当上交国家的各种款项归还长期借款的资金;
  
  (5)通过其他渠道无偿进入事务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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