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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本科目应按标准工资、价格补贴、各种津贴、奖金设置明细科目。
  
  216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预先计入业务支出或其他支出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利息支出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21职工福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2.事务所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在编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工资总额及有关规定计提的福利费;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事务所应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用职工福利基金。
  
  3.计提在编人的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从税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222职工奖励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经主管机关批准,从税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2.从税后结余中提留职工奖励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支出职工奖励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223职工退休养老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对在编人员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金。
  
  2.提取职工退休养老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人单列帐户记录。职工退休调离事务所或被辞退,如属于到另一家审计事务所工作的,调出的事务所将其已计提的退休养老金转到调入的事务所,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属于到非审计事务所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将其已提取的退休养老金全部转作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职工退休按规定领取退休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人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24职工待业保险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对在编人员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2.事务所应按规定使用职工待业保险金。(1)参加了职工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不再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于支付社会统筹保险金时,直接进入“业务支出”。(2)未参加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经主管审计机关批准定期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核算,统筹安排使用。(3)当职工被辞退时,按其在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支付待业救济,支付待业救济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工作不足一年的,不支付待业救济;工作一年至十年,以其工作年数作为支付待业救济的月数;工作十年以上的,支付待业救济期限为一年。每月支付的待业救济金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基本工资(不含奖金和执业津贴等)60%至90%之间,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机关核定。(4)职工在支付待业救济期间重新就业,自重新就业的当月起停止支付待业救济。
  
  3.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待业救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后的余额转为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人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25风险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的风险准备金。
  
  2.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仍在本科目核算,用以后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
  
  231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在建项目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应分别以下情况:
  
  (1)如用本年收支结余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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