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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事务所拨付分支机构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给分支机构的资金时,作相反分录。
  
  4.本科目按各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142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公司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
  
  2.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收到国库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利息收入部分)。
  
  收到其他债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其他收入--证券收益”科目(利息收入部分)。
  
  将购入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其他收入--证券收益”科目(所得收入大于本金的部分)。收到的价款小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记“其他支出--证券损失”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51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务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等为固定资产。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但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复印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直接在业务支出中开支。为了平衡各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业务支出。
  
  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时处理。
  
  3.收到拨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原价和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科目。
  
  购入或拨入微型电子计算机、复印机时,按购入价或确定的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投入资金”等科目。
  
  投入使用分次摊入业务支出时,按当期摊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一次摊入业务支出的按确定的原价,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价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投入资金”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发生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借记“业务支出”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152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事务所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残值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一般应根据月折旧率和月初占用资产的帐面原价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应一次性补提足额。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拨入、购置增加折旧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盘亏等减少折旧时,借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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