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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3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等事项。 2.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理固定资产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为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或损失,净收益增加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净损失减少事业发展基金,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61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房屋建筑和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与房屋建筑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的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并统一计入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有关科目。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171开办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筹办期内的各项费用。 2.开办费应在事务所开始营业后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由事务所自行确定,并报主管审计机关备案。 3.事务所支付的开办费,借记本科目,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01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下同)的各项短期借款。 2.借入各项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筹办期内计入开办费,开始营业后在其他支出列支。 3.本科目应按银行或借款单位名称和借款种类、币种设置明细科目。 211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财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全部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和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应缴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代交个人收入调节税等。 2.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结余分配”、“业务支出”、“附营业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末计征时,借记“结余分配”,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调节税,应于扣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13内部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各种应付款项,包括费用和支出的划转,以及应付、暂收、代收等款项。 2.发生应付、暂收、代收分支机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或转销应付、暂收、代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214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款项、应缴税金和内部应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应付租金、验资暂存款等。事务所应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结余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5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的工资总额。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