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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经有关机关批准,用上缴国家的各种款项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3)如直接用拨入资金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4)如经批准用事业发展基金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和币种设置明细科目。 301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各项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审计查证收入:指事务所承办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事项取得的收入。 (2)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入:指事务所承办基建、技改、大修理等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所取得的收入。 (3)资产评估收入:指事务所承办资产评估所取得的收入。 (4)验资收入:指事务所承办对企事业注册资金审计验证和年检所取得的收入。 (5)经济案件鉴定收入:指事务所承办经济案件鉴定所取得的收入。 (6)咨询服务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提供会计咨询、审计咨询、代办纳税申报、经济管理咨询以及建帐建制等技术服务收入。 (7)培训收入:指事务所培训审计、财会及其他经济管理人员所取得的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清欠三角债,所属上缴管理费以及不属于以上项目的业务收入。 2.各项业务收入,在业务完成前已收到款项的,以收款日作为业务收入的实现日;在业务完成时尚未收到款项的,以业务完成日作为收入实现日。 3.本月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302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 (1)利息收入:指事务所各项存款的利息收入。 (2)证券收益:指事务所转让或到期收回有价证券(不包括国库券)时获得的款项(包括利息)扣除本金后的余额。 (3)其他收益:指不能列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和以上项目的其他各项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311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各项支出。包括: (1)工资:指在编人员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保留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仍在事务所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 (2)津贴:指在编人员的各项补贴和津贴。包括: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保健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四种副食价格补贴和1979年国家规定超过一般标准5元部分)、小单位伙食补贴、夜餐费,以及按照规定应发给在编人员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专业津贴、补贴。 (3)劳务支出:指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 (4)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在编人员的福利费;因工负伤治疗和按规定疗养期的补助费、在编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工资(包括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编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探亲旅费、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丧葬费、抚恤金。 (5)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在业务支出中列支的工会经费。 (6)办公费:包括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水电、公用取暖等费用。 (7)差旅费: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一切费用。 (8)租赁及修理费: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改良费等。 (9)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列入业务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物料用品费:指因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1)业务接待费:指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招待费用(包括外宾招待费) (12)会议费:指对外召开各种会议支付的场租费及其他各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