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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银行存款”(2行)反映事务所各类银行存款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外币存款应按期末当天国家外汇部门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为单位填列。验资暂存款在“银行存款”科目反映的,应在财务说明中说明,并在对应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
  
  3、“应收及预付款项”(4行)反映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按合同预付或多付的各种定金或部分购货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和“应付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4、“存货”(5行),反映事务所库存的各种存货。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内部应收款”(6行),反映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的各种应收、暂收、代付的款项。各种应付、暂付、代付的内部应付款在应在本表23行内填列。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这两个项目相互冲销。
  
  6、“其他应收款”(7行)反映事务所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收和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应收赔偿款、应计利息收入、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费用”(8行)反映事务所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期末余额“预提费用”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8、“拨付所属资金”(10行)反映事务所拨给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在事务所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与下属各机构的“上级拨入资金”相抵,本项目应为零。
  
  9、“有价证券”(11行)反映事务所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公司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本项目应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原值”(13行)和“累计折旧”(14行)反映事务所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已提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11、“固定资产清理”(15行)反映事务所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在建工程”(17行)反映事务所尚未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开办费”(18行)反映事务所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开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短期借款”(20行)反映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及预收款项”(21行)反映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款项,以及按照合同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和“应收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未缴税金”(22行)反映事务所按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科目余额填列。
  
  17、“其他应付款”(24行)反映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如应付房租、应付赔偿款、验资暂存款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预提费用”(25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预先计入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如预提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19、“职工福利基金”(26行)反映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从业务支出中计提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以及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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