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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五)事务所制单、复核、记帐及会计主管等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四、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五、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借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保持正确、清晰的对立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帐凭证按月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会计帐簿
  
  一、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过程中,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帐户,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事务所资金活动的簿籍。
  
  二、事务所应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事务所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备查帐簿。
  
  三、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都必须按月结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转,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四、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成书面形式,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
  
  五、启用帐簿时,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帐户目录、帐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六、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发生记错帐时,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七、新年度开始时,应根据上年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但固定资产明细帐可跨年连续使用。
  
  第六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对尚未记帐的,必须登记完毕,并应在帐册所记最后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营帐册的“经管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和盖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会计人员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包括: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有关财会文件规定、制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一份,一份报事务所负责人审阅后归档。
  
  二、撤销或合并的事务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会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任。
  
  三、事务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四、事务所撤销时,其会计档案应移送主管部门保管。事务所合并时,其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保管。
  
  第七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核对,事务所不能任意改变。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二)事务所应按本制度要求和省级以上主管审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事务所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一级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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