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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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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到主管部门或财政机关拨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入固定资产时,应按其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已提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净值贷记本科目。
  
  411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为事务所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专用科目,核算事务所拨给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
  
  2.分支机构收到上级拨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交回上级拨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分支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相互抵销。
  
  421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计提和形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包括: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资金;计入业务支出的长期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由原来单位发放的工资及福利费;应结转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退休养老金;从结余分配中转来的减免税费款和国家资产清理净收益。
  
  3.从税后结余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计提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退休养老金时,借记“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退休养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来减免税费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用于支付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包装费、运杂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经批准,直接将事业发展基金转作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422职工住房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
  
  2.提取职工住房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自建职工住房时,先按“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规定核算,在住房验收交付使用时,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的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基金”科目。事务所直接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
  
  441收支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实现的收支结余。
  
  2.月份终了时,应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和“附营业务”科目的月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以结出本月实现收支结余总额,分别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亏损用红字)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季度或年度终了,应将收支结余总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如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反之,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2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收支结余的分配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以前年度未分配结余:核算上年结转的历年未分配结余额。上年决算报表在申报所得税后经税务机关审查,需要对上年度收支结余进行调整的数额,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上年结转的历年未弥补亏损用红字反映。
  
  (2)本年可分配结余:核算从“收支结余”科目转来的本年实现的收支结余总额。
  
  (3)所属上交结余:事务所专用,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应上交事务所的收支结余。
  
  (4)应交上级结余:分支机构专用,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事务所的收支结余。
  
  (5)应缴所得税:核算事务所从收支结余中应缴纳的所得税。
  
  (6)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7)应缴预算调节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预算调节基金。
  
  (8)提存免缴所得税:核算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缴所得税。
  
  (9)归还长期借款结余:核算经批准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收支结余。
  
  (10)事业发展基金:核算按规定留给事务所用于发展事业的基金。
  
  (11)职工福利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留给事务所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
  
  (12)职工奖励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留给事务所用于职工奖励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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