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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本科目应根据应收款的种类和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22存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和经营性存货(如销售书刊及商品)。
  
  2、本科目设置“物料用品”和“库存商品”两个二级科目。“物料用品”核算事务所非经营性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核算事务所的经营性存货,包括自购自销商品按自购自销处理的代销品。不按自购自销处理的代销商品另设帐外备查登记簿记录,不在“库存商品”二级科目内反映,但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计入“附营业务”科目。
  
  3、事务所应加强存货的实物管理,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库存商品应按品种或类别设置明细帐。
  
  4.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存货--物料用品”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库存商品一律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进价成本包括买价和外地运杂费,结转本期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可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任选一种,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购入经营性存货时,借记“存货--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经营性存货售出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附营业务”科目,贷记“存货--库存商品”。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存货的期末库存金额。
  
  123内部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费用和收入的划转,以及应收、暂付、代付等款项。
  
  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有关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上缴、下拨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
  
  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各部门、办事处等)的周转金,在“其他应收款”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与各分支机构的各种“内部应收款”与“内部应付款”相互抵销。如因存在未达帐项而不能抵销的,应将其作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3.发生应收、暂付、代付分支机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应收、暂付、代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124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收款项、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应收赔偿款、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等。
  
  2.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和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31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费、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事务所的各种待摊费用摊销不得超过一年,需要超期摊销的,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3.事务所一次领用物料用品数量较大,金额较多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购建或收到拨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将固定资产购置或确定的原价一次列作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分次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付的保险费,固定资产租金,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应于付款或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应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141拨付所属资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拨给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
  
  2.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分支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的金额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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