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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颁布时间】 1993-03-02
【实施时间】 1993-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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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务所结转实现的收支结余时,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
  
  事务所收到或计算所属上交收支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内部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所属上交结余”明细科目。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应交事务所收支结余时,借记本科目“上交上级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提应缴的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所得税”明细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
  
  计提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缴预算调节基金”明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用本年度收支结余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归还长期借款结余”明细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按规定提留三项基金时,借记本科目“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年终决算时经过以上分配后的本科目余额即本年未分配结余,下一年度建立新帐时,应转入本科目的“以前年度未分配结余”明细科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说明
  
  (一)本章内容适用于事务所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各主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二)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估计数字或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三)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主管审计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各项基金变化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经营性机构个数、主要经营范围、收入、支出、损益及期末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有情况、有分析,如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在月报或季报中附送简要说明。
  
  (四)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7天内报出(如遇星期日和例假日顺延计算);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地市级、省级主管审计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30天、40天内报出。
  
  (五)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主管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如当地开户银行、财政机关另有要求,按规定报送。
  
  (六)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说明:事务所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及送出日期等。
  
  (七)会计报表由事务所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八)事务所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会计报表仍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二、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期
  
  (一)资产负债表(审所01表,见附件一)。事务所按月编报。地方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按季度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报表为当年年报。
  
  (二)财务收支情况表(审所02表,见附件二)。事务所按月编报,三、六、九、十二月份填报本季数,其他月份不填本季数。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按季汇总(本月数不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报表为当年年报。
  
  (三)收支结余分配表(审所03表,见附件三)。事务所按年编报。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
  
  (四)基金情况变动表(审所04表,见附件四)。事务所按年编报。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审所01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基金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事务所在月末、季末、年末的财务状况。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时,亦使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资产负债各项内容及其“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现金”(1行)反映事务所库存现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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