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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环保局、经合办、无委办等8个地区和部门分别制定的《云南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等16件有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行政许可受理与审查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都要抓紧制定并予以公布,以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度创新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受理,是指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组成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多个综合受理窗口,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受理和审批职权。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级各行政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应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暂行办法》;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能及组成 第六条 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责 (一)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委托,按照《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包括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二)按照受委托权限,代表各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即办件的咨询、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和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三)按照受委托权限,代表各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的咨询、受理、审核、登记、转报、督办、答复、办结、制作签署并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四)按照受委托权限,代表各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联办件的集中咨询、受理、审核、登记、转报、督办、答复、办结、制作签署并发放行政许可证件;负责对审批过程进行统一协调和督办;负责组织相关行政部门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集中进行联合办理、联合查勘现场、联合办结。 (五)负责使用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电子化、网上预申报、受理、审批、文件归档及网上投诉、办件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综合受理窗口的设立原则 按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部门职能、业务关系、关联程度、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审批地点等情况,设立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综合受理窗口。 (一)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属同一系统的部门,纳入同一综合窗口。 (二)业务归类的原则。属不同系统的部门,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业务关系紧密的,纳入同一综合窗口。 (三)行政审批事项关联原则。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先后紧密相关的,纳入同一综合窗口。 (四)办件量较少、办理程序简单、审批业务单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委托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其所在综合窗口),代表该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委托部门不再进驻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