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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
  ┃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
  ┃材料;│┃
  ┃(三)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
  ┃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
  ┃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
  ┃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等情况材料;│┃
  ┃(四)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
  ┃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
  ┃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
  ┃第二十五条 调查审计人员对获取的举 │┃
  ┃证材料,应在进行认真的整理汇总、统计│┃
  ┃测算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填写有关│┃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企业│┃br /  ┃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企业与关联│┃br /  ┃企业交易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br /  ┃(境外再销售)明细表》、《非关联企业│┃br /  ┃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非关联│┃br /  ┃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对│┃br /  ┃企业提供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br /  ┃资料核实统计表》。│┃
  ┠──────────────────┼──────────────────┨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举证材 │┃
  ┃料的核实可通过价格查询程序进行查证│┃
  ┃(见本规则第五章)涉及境外的举证材│┃
  ┃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
  ┃明的同时,也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
  ┃第七章调整方法的选用┃
  ┠──────────────────┬──────────────────┨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
  ┃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
  ┃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
  ┃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
  ┃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
  ┠──────────────────┼──────────────────┨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 ┃
  ┃价的调整方法。│价的调整方法。┃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
  ┃公平成交价格。│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
  ┃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1 .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 │1 .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 ┃
  ┃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
  ┃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
  ┃2 .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 │等;┃
  ┃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2 .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 ┃
  ┃3 .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 │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3 .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 ┃
  ┃装等;│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
  ┃4 .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 │装等;┃
  ┃(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4 .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 ┃
  ┃(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
  ┃税收、外汇政策等)。│(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税收、外汇政策等)。┃
  ┃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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