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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 │┃ ┃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 ┃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一)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 ┃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 ┃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 ┃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 ┃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 ┃可比性。│┃ ┃(二)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 ┃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 ┃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 ┃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 ┃认定。│┃ ┃(三)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 ┃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 ┃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 ┃第三十二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 │┃ ┃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 ┃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 ┃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 ┃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 ┃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 ┃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 ┃第八章税收调整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严密审计、调整取 │┃ ┃证,在准确掌握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 ┃再经过进一步地测算、论证和比较分析,│┃ ┃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议。 │┃ ┃初步调整方案确定后,调查审计人员应写│┃ ┃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转让定价事实、│┃ ┃税收调整的法律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理│┃ ┃由、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交由有关科│┃ ┃(室)和审议小组进行审议,统一认识,│┃ ┃形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意见。│┃ ┠──────────────────┼──────────────────┨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协商。 │┃ ┃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经审议的调整意见以书│┃ ┃面或会谈形式与被调整企业见面,征询意│┃ ┃见,企业如有异议,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提供有关足以说明价格合理的证据│┃ ┃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资料后,应认真│┃ ┃审核,并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作出审│┃ ┃议决定。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参加协商│┃ ┃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协商的双方│┃ ┃均应指定主谈人,记录员由调查审计人员│┃ ┃担任,协商内容记录稿应由双方主谈人签│┃ ┃字,若被调整企业拒签,可由调查审计人│┃ ┃员二人以上签认备案。│┃ ┠──────────────────┼──────────────────┨ ┃第三十六条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 │┃ ┃批。│┃ ┃(一)调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议决定,填写│┃ ┃《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br / ┃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二)内容包括:调整内容的审定依据、│┃ ┃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应税收入或│┃ ┃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额,同时附上企业基│┃ ┃本情况和有关调整依据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接到审批表后,│┃ ┃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四)调查审计人员接到核准的审批表│┃ ┃后,应于5日内填制《转让定价应税收入 │┃br / ┃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 ┃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并办理签收手续。│┃ ┠──────────────────┼──────────────────┨ ┃第三十七条 追溯调整。 │第三十七条审计调查时限和追溯调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