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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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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 │┃
  ┃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
  ┃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一)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
  ┃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
  ┃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
  ┃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
  ┃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
  ┃可比性。│┃
  ┃(二)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
  ┃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
  ┃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
  ┃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
  ┃认定。│┃
  ┃(三)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
  ┃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
  ┃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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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 │┃
  ┃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
  ┃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
  ┃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
  ┃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
  ┃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
  ┃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
  ┃第八章税收调整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严密审计、调整取 │┃
  ┃证,在准确掌握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
  ┃再经过进一步地测算、论证和比较分析,│┃
  ┃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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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议。 │┃
  ┃初步调整方案确定后,调查审计人员应写│┃
  ┃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转让定价事实、│┃
  ┃税收调整的法律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理│┃
  ┃由、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交由有关科│┃
  ┃(室)和审议小组进行审议,统一认识,│┃
  ┃形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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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协商。 │┃
  ┃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经审议的调整意见以书│┃
  ┃面或会谈形式与被调整企业见面,征询意│┃
  ┃见,企业如有异议,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提供有关足以说明价格合理的证据│┃
  ┃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资料后,应认真│┃
  ┃审核,并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作出审│┃
  ┃议决定。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参加协商│┃
  ┃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协商的双方│┃
  ┃均应指定主谈人,记录员由调查审计人员│┃
  ┃担任,协商内容记录稿应由双方主谈人签│┃
  ┃字,若被调整企业拒签,可由调查审计人│┃
  ┃员二人以上签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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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 │┃
  ┃批。│┃
  ┃(一)调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议决定,填写│┃
  ┃《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br /  ┃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二)内容包括:调整内容的审定依据、│┃
  ┃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应税收入或│┃
  ┃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额,同时附上企业基│┃
  ┃本情况和有关调整依据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接到审批表后,│┃
  ┃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四)调查审计人员接到核准的审批表│┃
  ┃后,应于5日内填制《转让定价应税收入 │┃br /  ┃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
  ┃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并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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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追溯调整。 │第三十七条审计调查时限和追溯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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