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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规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若涉及其境内、外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跨国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依照税收协定联属企业、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等条款的规定处理。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先征得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后,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依序办理。 4.需相应调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正式下达《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办理。 (十一)《规程》第五十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十二)《规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关于《底稿》相关表书的修订 (一)《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所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H条”修改为“H,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修改后的《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通知书》式样附后。 (三)增补《——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 (四)增补《转让定价审计通知书》,表式附后。 (五)增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 附件:1.《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改对照表 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 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4.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 5.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6.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 7.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书 8.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统计表 9.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 附件1: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改对照表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 ┃ ┃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 定价税收 │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 ┃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 ,不断 │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br /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 ┃(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二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至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br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 ┃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