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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
  ┃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br /  ┃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br /  ┃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 │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 我国┃
  ┃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政府与有关国家(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签┃
  ┃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
  ┃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安排), 借鉴国际上 ┃
  ┃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定本规程。│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
  ┃│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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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
  ┃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
  ┃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
  ┃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
  ┃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
  ┃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
  ┃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
  ┃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 ┃
  ┃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为规范┃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实施本规程,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税务局内设立的专职进行国际(涉外)税┃
  ┃│收管理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
  ┃│体办理。┃
  ┠──────────────────┴──────────────────┨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
  ┠──────────────────┬──────────────────┨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 ┃
  ┃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
  ┃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
  ┃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
  ┃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
  ┃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
  ┃为关联企业:│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 ┃
  ┃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系”, 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 ┃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
  ┃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
  ┃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
  ┃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
  ┃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
  ┃所委派的;│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
  ┃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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