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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
  ┃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
  ┃制的;│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
  ┃族、亲属关系等。│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制的;┃
  ┃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br /  ┃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
  ┃的,应分别检查填写。│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
  ┃│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br /  ┃│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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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
  ┃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br /  ┃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br /  ┃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
  ┃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
  ┃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
  ┃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
  ┃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
  ┃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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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 │┃
  ┃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 ┃
  ┃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
  ┃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
  ┃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
  ┃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
  ┠──────────────────┬──────────────────┨
  ┃第八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 │┃
  ┃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br /  ┃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
  ┃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
  ┃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
  ┃第九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 │┃
  ┃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
  ┃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
  ┃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
  ┃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
  ┃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
  ┃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
  ┃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
  ┃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
  ┃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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