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类型情┃
  ┃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
  ┃和无形财产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让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
  ┃等;│产使用权等;┃
  ┃(二)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二)转让定价原则,包括价格因素构成┃
  ┃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标、付款方式等;┃
  ┃关资料。│(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取(支付)费用┃
  ┃│依据的其它有关资料。┃
  ┃│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关于提供┃br /  ┃│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br /  ┃│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
  ┃│超过 60日内),及时、完整、真实、准 ┃
  ┃│确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
  ┃│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函复,超过期限或未函复┃
  ┃│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
  ┃│申请。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期┃
  ┃│限)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
  ┃│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
  ┃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它地区以及跨省、自┃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商请有┃
  ┃市范围内,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确因工作需要,须跨┃
  ┃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地┃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进行审计、调查取证的,应逐级上报国家┃
  ┃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填│税务总局批准。┃
  ┃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br /  ┃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市范围内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主管税务┃
  ┃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局协助办理。┃
  ┃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20日内应给予书面│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主管税务机┃
  ┃答复。│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br /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自┃
  ┃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
  ┃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联系办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助,共同查证。│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联系单后┃
  ┃│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
  ┃│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
  ┃│地的关联企业间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或┃
  ┃│利润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外地关联企业┃
  ┃│所属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须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实地进行转让定价审┃
  ┃│计、调查取证的,应书面将详细情况(包┃
  ┃│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逐级┃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手 │┃
  ┃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
  ┃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应用计│┃
  ┃算机,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总局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