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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类型情┃ ┃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 ┃和无形财产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让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 ┃等;│产使用权等;┃ ┃(二)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二)转让定价原则,包括价格因素构成┃ ┃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标、付款方式等;┃ ┃关资料。│(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取(支付)费用┃ ┃│依据的其它有关资料。┃ ┃│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关于提供┃br / ┃│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br / ┃│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 ┃│超过 60日内),及时、完整、真实、准 ┃ ┃│确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 ┃│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函复,超过期限或未函复┃ ┃│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 ┃│申请。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期┃ ┃│限)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 ┃│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 ┃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它地区以及跨省、自┃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商请有┃ ┃市范围内,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确因工作需要,须跨┃ ┃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地┃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进行审计、调查取证的,应逐级上报国家┃ ┃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填│税务总局批准。┃ ┃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br / ┃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市范围内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主管税务┃ ┃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局协助办理。┃ ┃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20日内应给予书面│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主管税务机┃ ┃答复。│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br /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自┃ ┃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 ┃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联系办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助,共同查证。│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联系单后┃ ┃│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 ┃│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 ┃│地的关联企业间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或┃ ┃│利润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外地关联企业┃ ┃│所属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须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实地进行转让定价审┃ ┃│计、调查取证的,应书面将详细情况(包┃ ┃│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逐级┃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手 │┃ ┃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 ┃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应用计│┃ ┃算机,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总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