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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 ┃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 ┃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 ┃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 ┃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 ┃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 ┃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 ┃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 ┃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 ┃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 ┃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 ┃(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 ┃为公平成交价格。│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为公平成交价格。┃ ┃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 ┃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 ┃(四)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四)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 ┃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 ┃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 ┃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法、净利润法等。采用其它合理方法,关┃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键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 ┃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用条件。┃ ┃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 ┃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条的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来采用预约定价。┃ ┃│(六)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 ┃│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 ┃│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 ┃│入或者所得额。┃ ┠──────────────────┼──────────────────┨ ┃第二十九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 │┃ ┃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 ┃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 ┃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 ┃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 ┃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 ┃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 ┃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作为正常利息。│┃ ┠──────────────────┼──────────────────┨ ┃第三十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 │┃ ┃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 ┃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 ┃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 ┃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 ┃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方面的可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