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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
  ┃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
  ┃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
  ┃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
  ┃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
  ┃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
  ┃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
  ┃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
  ┃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
  ┃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
  ┃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
  ┃(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
  ┃为公平成交价格。│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为公平成交价格。┃
  ┃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
  ┃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
  ┃(四)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四)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
  ┃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
  ┃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
  ┃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法、净利润法等。采用其它合理方法,关┃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键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
  ┃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用条件。┃
  ┃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
  ┃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条的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来采用预约定价。┃
  ┃│(六)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
  ┃│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
  ┃│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
  ┃│入或者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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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 │┃
  ┃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
  ┃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
  ┃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
  ┃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
  ┃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
  ┃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
  ┃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作为正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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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 │┃
  ┃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
  ┃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
  ┃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
  ┃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
  ┃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方面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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