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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调│限。┃
  ┃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
  ┃额,其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计调查和调整,一般应自正式向企业下达┃
  ┃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因特殊情┃
  ┃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况,需要延长审计调查时限的,应逐级上┃
  ┃超过十年。│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五┃
  ┃│年。┃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
  ┃│计调查和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的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五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前追 ┃
  ┃│溯调整,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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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税款缴纳。 │┃
  ┃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转│┃br /  ┃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br /  ┃书》之后,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属税收主管│┃
  ┃征收机关缴清税款。如因特殊原因或困│┃
  ┃难,确需延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填│┃
  ┃写《税款延期申请表》,经批准可适当延│┃
  ┃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申请│┃
  ┃延期或不缴清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和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 │第三十九条┃
  ┃纳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
  ┃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
  ┃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依据不同情况,按┃
  ┃受税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
  ┃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定,予以处理。┃
  ┃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1.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税。│市)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
  ┃│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
  ┃│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
  ┃│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
  ┃│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批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
  ┃│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
  ┃│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
  ┃│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
  ┃│3.跨国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
  ┃│的,依照税收协定联属企业、协商程序、┃
  ┃│情报交换等条款的规定处理。应由需进行┃
  ┃│相应调整的企业先征得协定国税务主管当┃
  ┃│局的同意后,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
  ┃│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依序办理。┃
  ┃│4.需相应调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超过┃
  ┃│主管税务机关正式下达《转让定价应税收┃br /  ┃│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
  ┃│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办理。┃
  ┠──────────────────┴──────────────────┨
  ┃第九章复议和诉讼┃
  ┠──────────────────┬──────────────────┨
  ┃第四十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 │┃
  ┃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主管│┃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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