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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 ┃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 ┃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 ┃等服务的提供等。│┃ ┠──────────────────┼──────────────────┨ ┃第十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 ┃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 ┃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 ┃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 ┃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 ┃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 ┃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 ┃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 ┃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 ┃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 ┃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 ┃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 ┃项,并由企业签认:│┃ ┃1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 ┃2 .《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 │┃br / ┃表》;│┃ ┃3 .《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 │┃br / ┃表》;│┃ ┃4 .《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 ┃5 .《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 ┃6 .《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 │┃br / ┃权统计表》;│┃ ┃7 .《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 │┃br / ┃权统计表》。│┃ ┠──────────────────┴──────────────────┨ ┃第四章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 ┠──────────────────┬──────────────────┨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 │┃ ┃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 ┃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 ┃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 ┃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 ┃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 ┃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初│┃ ┃步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 ┃一般营业常规,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br / ┃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由│┃ ┃企业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 ┃对象的筛选。│┃ ┠──────────────────┼──────────────────┨ ┃第十二条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 │┃ ┃原则是:│┃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 ┃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 ┃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 │┃ ┃上的);│┃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 ┃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 ┃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 ┃往来的企业;│┃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 ┃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 ┃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 ┃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 ┃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 ┃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 ┃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 ┃第十三条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 │┃ ┃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 ┃第十四条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 │┃ ┃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br / ┃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 ┃导审批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 ┃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