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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43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
  ┃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
  ┃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
  ┃等服务的提供等。│┃
  ┠──────────────────┼──────────────────┨
  ┃第十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
  ┃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
  ┃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
  ┃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
  ┃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
  ┃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
  ┃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
  ┃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
  ┃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
  ┃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
  ┃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
  ┃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
  ┃项,并由企业签认:│┃
  ┃1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
  ┃2 .《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 │┃br /  ┃表》;│┃
  ┃3 .《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 │┃br /  ┃表》;│┃
  ┃4 .《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
  ┃5 .《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
  ┃6 .《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 │┃br /  ┃权统计表》;│┃
  ┃7 .《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 │┃br /  ┃权统计表》。│┃
  ┠──────────────────┴──────────────────┨
  ┃第四章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
  ┠──────────────────┬──────────────────┨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 │┃
  ┃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
  ┃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
  ┃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
  ┃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
  ┃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
  ┃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初│┃
  ┃步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
  ┃一般营业常规,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br /  ┃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由│┃
  ┃企业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
  ┃对象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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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 │┃
  ┃原则是:│┃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
  ┃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
  ┃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 │┃
  ┃上的);│┃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
  ┃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
  ┃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
  ┃往来的企业;│┃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
  ┃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
  ┃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
  ┃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
  ┃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
  ┃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
  ┃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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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 │┃
  ┃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
  ┃第十四条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 │┃
  ┃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br /  ┃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
  ┃导审批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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