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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备条│┃ ┃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 ┃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 ┃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 ┃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 ┃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 ┃求做到所占有的信息资料在税务系统内共│┃ ┃享,并做好查询和信息的提供工作。│┃ ┠──────────────────┼──────────────────┨ ┃第二十一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查询与调 │┃ ┃阅。│┃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凡需查询中央各部│┃ ┃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 ┃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关联企│┃br / ┃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并附送有关调查材│┃ ┃料,真实详细地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 ┃容,包括类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销│┃ ┃售(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 ┃量、条件、收费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 ┃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总局│┃ ┃办理。│┃ ┃总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 ┃在30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 ┃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 ┃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 ┃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 ┃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 ┃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br / ┃作联系单》,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 ┃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 ┃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境外调查。 │第二十二条境外调查。┃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审计调┃ ┃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总局通过情报│查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可比价格、经济┃ ┃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情况等信息资料的,可报请国家税务总局┃ ┃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通过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进行。也可┃ ┃│报经批准,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有关┃ ┃│可比信息资料。对须派员赴有关国家(特┃ ┃│别行政区)实地进行审计、调查取证的,┃ ┃│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外┃ ┃│事管理规定,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 ┠──────────────────┴──────────────────┨ ┃第六章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 ┠──────────────────┬──────────────────┨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 │┃ ┃定价的调整主要基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 ┃料,因此,对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应认│┃ ┃真进行审核和分析,包括关联企业职能或│┃ ┃功能分析、影响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 ┃等。│┃ ┠──────────────────┼──────────────────┨ ┃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 │┃ ┃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企业须对涉│┃ ┃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 ┃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 ┃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和│┃ ┃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 ┃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 ┃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 ┃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 ┃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 ┃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 ┃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 ┃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 ┃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