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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的管理立法目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标准与规范。依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针对四川省城市排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总结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就全省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排水许可、水质监测、运营养护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使之法律化,将城市排水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其立法目的在于: 一、为城市排水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进程的加快,对城市排水管理的要求愈来愈高,单凭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管理城市排水工作,已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运用常规手段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管理。以利于依法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依法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与运行;依法保障水环境的保护与整治,节能减排,确保城市排水的达标排放;依法协调行政管理部门、排水企业、排水户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将城市排水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城市排水提供法律保障,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 二、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污水和降水径流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是城市排水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安全正常运行的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用,才能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条例》依法规定了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以及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建设与管理上为城市排水设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日趋繁荣,城市人口的大幅增加,城市污水量逐年攀升,加重了对水质的污染和水环境的侵害,危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尤其是四川地处长江上游,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地区,城市排放水质的优劣事关三峡库区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质安全。《条例》依法规定了排水许可,从源头上把好污水排放关,不仅有利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使用,而且为有效处理污水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依法就污水处理的运营、管理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规定,为运营单位的依法经营,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条例》在依法规范城市排水行为的同时,明确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为城市排水有法可依,违法必纠,提供了可靠依据。对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