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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

[接上页]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释义】:本条是对实施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均要建立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对辖区内必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排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要定期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监测的实施应委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负责。受委托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要具实向委托部门出具监测报告,其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应纳入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备查。监测机构要对监测结果及报告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监测的排水户或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测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采样条件和必要资料。
  
  加强对水质监测规范化、操作管理自动化和处理设备标准化的研究工作。水质监测方面,在执行国家水质监测现行规范的同时,要关注国外在环境监测中已开始采用的中子活化、激化、声雷达等新技术及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应逐步变污水处理人工操作为自动操作。污水处理的设备使用,应朝着标准化、系列化方向努力。
  
  承担城市排水监测职能的机构,要教育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中,严守监测纪律、讲求职业道德,保守被监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水质检测报表,应当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水质的监测结果,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依法向社会发布。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放水污染工业企业排放水质的规定及其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企业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对执行一级A标和一级B标的区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6号)要求执行。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等浓度指标,要逐日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水质报表,建立报送制度,按月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并每月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污水处理企业还要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的填报项目要求,填报水质水量等各类数据。
  
  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取得方式、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评估考核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及运营资质证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就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方式作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污水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的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协商等公开形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融资的中介机构,既要具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职业资格,又要拥有具备产权交易经纪资格的专业人员。禁止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咨询资质冒充从事特许经营产权转让、融资业务的问题发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采取投资经营形式的最长不超过30年;采取承包经营形式的最长不超过8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组织实施运行评估考核的责任主体。依法规定了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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