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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所需经费的规定。 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是主要的公益性事业之一,需要大幅度的资金投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是指:一方面要纳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要利用市场,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即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是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与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之间的差距量。只有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所需费用的足额,才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因此,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的差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区域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相关管理规定。 在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是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担负起对其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城市河道、沟渠完好、畅通,发挥其应有的排水功能。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 第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释义】:本条是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排水户是指产生、排放污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用水单位、经营服务用水单位、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城市污水是对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及被污染的雨水的总称。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必须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任何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这既是保障城市排水管网使用效率,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城市排水户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本条规定,是搞好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基础。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界定,以及对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部门、标准的规定。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是从源头上把好污水排放关所必须的。但应控制在本条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对仅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的城市居民等则无须办理排水许可证。 对必须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本条分三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是指排放工业污(废)水的工厂和排放医疗污水的医院。工业污(废)水大多具有危害性,有的含大量有机物,有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有的含放射性物质,有的物理性状十分恶劣。如不进行处理,不达到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任其排放,不仅会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而且会给污水处理增加难度,甚至导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医疗污水是生活污水的一种,它除了含有较多的有机物和合成洗剂等生活污水的共同特征外,还含有病菌、病毒、病原微生物等,如不予以处理,进行严格消毒,就随意排放,不仅会严重污染城市排水设施,而且会造成病菌、病毒的传播和病原微生物的加速繁殖,甚至引发流行性传染疾病的发生。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宾馆、酒店属公共场所,是城市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宾馆与酒店,均拥有卫生间、浴室、盥洗室、厨房、食堂、洗衣房等设施、设备,具有水质水量变化大等特点。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漏液兼有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的共同特征,对环境、设施的污染威胁极大。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和农贸市场都是城市污水的大型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