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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总之,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城市排水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工农业生产,无不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只有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发挥排水工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本条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列入政府重要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之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支出,在审批经济计划中,纳入政府的经济发展内容和工作内容,以确保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建设与发展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得到保障。 实行统筹规划,是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相适应,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模相协调,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即统筹发展。既要防止忽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造成其发展滞后问题,又要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超前建设,造成设施闲置浪费问题。这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配套建设,有两层含义:一是广义的配套建设,是指城市建设延伸到哪里,城市排水管网就建设与服务到哪里,即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二是狭意的配套建设,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城市排水收集管网建设的配套,要坚持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做法,防止重厂轻网的问题发生。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事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确定这一行政管理主体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十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4、《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其中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水利、地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