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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主要用水企业的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应当通过水平衡测试,并对单位用水、耗水、节水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后制定。” 7、国务院第158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其中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8、建设部第152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 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能,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起草有关城市排水的地方性法规,制订有关城市排水的规章、标准制度,编制全省城市排水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省城市排水规划及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参予排水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查,负责组织此类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并参加此类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 5、负责组织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评估考核; 6、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组织与实施; 7、会同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监审; 8、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9、监督指导全省城市排水管理岗位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以及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操作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 10、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纠正,依照条例的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章、制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规划,并组织、检查、指导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协调并参予本行政区域内国债排水项目的初设评审,并参加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试运行评估考核的协调管理及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的评审与转报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组织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 7、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定价监审; 8、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城市排水企业按要求安排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持证培训与考试; 10、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的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较大的行政处罚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排水规章、制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规划,并监督管理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参予本行政区域内国债排水项目的初设评审,并参加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企业试运行的评估考核工作,以及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的初步评审与转报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定价; 8、负责指导所属排水企业推广应用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检查,督促所属城市排水企业按要求落实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