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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

[接上页]

  10、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当事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较大的行政处罚结果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使用、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以及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义务;有依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危害的义务;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规定的有依法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义务等。单位和个人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享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对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依法进行规劝、制止和举报、检举的权利。
  
  城市排水设施的综合概念是指:城市污水和降水径流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它具体囊括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排水工作的重点正在向污水处理转移,污水处理工作已经成为城市排水工作的重心。城市排水尤其是污水处理面临着不少新的课题,有着很高的科学技术含量,尤其是污水和污泥再生利用是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的重要途径。为了鼓舞和激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的科技创新,本条第二款作出了表彰规定。表彰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与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释义】:本条是对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及其规划目标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是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主体。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制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落实“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要求。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制定应当“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我国国情和城镇污水的客观状况作出的规定。城镇污水是指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和径流水的统称。对城镇污水实行集中处理,有利于资源整合,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效率。“综合利用”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后的综合应用。国家鼓励不同类型再生水系统的综合应用,以利于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因此,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建立在“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之上。
  
  专业规划的内容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降水即大气降水,包括液态降水(雨露)和固态降水(雪、冰雹、霜等);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杂排水径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再生系统充分可靠的净化处理、满足特定用水途径的水质标准或水质要求的净化处理水;污泥处置综合利用是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因此,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理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必须列入规划,为之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着力进行区域排水系统的研究工作。区域排水系统是对区域河流水质进行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及电子计算技术,从整个河流的范围出发,实现区域规划、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管理的最优方案组合。这是从局部治理发展为区域治理,从单项治理发展为综合整治的有效发展途径,应着力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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