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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2010修订)

[接上页]

  4.9.2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9.4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重点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 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市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 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 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必要时,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织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5.4.3 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4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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