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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2010修订)

[接上页]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 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县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县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依托市气象局建立本市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3.3.3 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发生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8个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发生在其他区县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
  
  4.1.3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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