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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2010修订)

[接上页]

  6.13.3 市和区县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民防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 培训
  
  7.2.1 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市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7.3.2 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7.3.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县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区县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市、区县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市、区县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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