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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5.5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县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参与处置工作。 4.6.2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 需要宣布北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4.6.4 发生巨灾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5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 市或区县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 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区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中宣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