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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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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外宣办。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 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1.7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县政府报告。
  
  4.2.3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及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8个区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其他区县的,由事发地区县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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