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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4.5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配合,建设完善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 市公安局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区县配合,加大全市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 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市参与外省区市和国际救援行动。 6.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 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县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 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市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 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4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 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县之间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