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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 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9.3。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 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