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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2010修订)

[接上页]

  6.7.2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 由市规划委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编制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城市规划体系。市地震、园林、市政市容、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和各区县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县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县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 资金保障
  
  6.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的动用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6.11.3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4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5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6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7 市、区县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3 法制保障
  
  6.13.1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和区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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