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各有关省份、有关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切实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认真做好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相关疫病持续监测和定期评估工作, (四)有条件的省份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应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报农业部批准后实施直接采样监测工作。 (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每季度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召开一次全国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省级定点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全省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全省动物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7日报送动物疫病监测月报,8-14日报送动物疫情月报。每季度报送一次本省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的要求,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所在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季度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六、监测结果处理 (一)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是及时发现疫情隐患的关键环节,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正确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农业部将根据各省病原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及送检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紧急监测经费。 七、其他 《2011年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附件 1: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3: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 附件1: 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重点边境地区家禽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