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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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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学监测:广西、湖南、广东、湖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河北、北京、天津、江苏、江西、重庆、四川、安徽、云南等重点省份应切实加强疑似发病或死亡犬的样品采集工作,同时做好狂犬病疑似猫和家畜的检测。各地每年检出的狂犬病发病犬或疑似发病犬的数量应高于卫生部门公布的当地发病人数。

  四、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elisa。

  (二)病原学检测: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rt-pcr或荧光定量rt-pcr进行检测。

  五、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及动物的处理

  (一)狂犬病检测阳性脑组织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研究所)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二)对狂犬病死亡或扑杀的临床疑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马传贫、马鼻疽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22个消灭马传贫的原疫区省份、6个还没有开展消灭马传贫验收的省份,以及21个消灭马鼻疽的原疫区省份。

  二、监测时间

  2011年4-5月,10-11月,开展两次集中采样检测。

  三、监测数量

  对已消灭马传贫的22个省份,每年每省采集200份血样,未消灭马传贫的6个省份可参照消灭马传贫省份的标准执行;对已消灭马鼻疽的21个省份,每年每省用马来因试验检测200匹马属动物。

  四、检测方法

  马传染性贫血(eia):agid

  马鼻疽(glanders):马来因试验

  五、样品采集

  血清样品:颈静脉采血,将分离到的血清(不少于2毫升)置于-20℃下保存或直接分别送至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任务分工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和相关省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开展本项工作。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负责数据汇总、分析,分别在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检测结果报农业部兽医局,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无疫区所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相关省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本计划要求参与疫病监测、样品采集与分析工作。

  联系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相文华

  电话:13936395948;传真:0451-82733132

  

  附件2:

  
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牛海绵状脑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重点在奶牛养殖场、屠宰场、种牛场和动物医院进行采样监测,采集对象主要为2岁以上的神经症状、紧急屠宰或非正常死亡牛, 4-7岁的正常屠宰奶牛和种牛,以及从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地区进口的牛。

  二、监测时间

  全年监测送样。神经症状牛的样品随时送检。

  三、检测机构及所负责省市

  (一)国家牛海绵状脑病参考实验室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牛海绵状脑病参考实验室负责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陕西、山西、宁夏、河南、河北、天津、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贵州、重庆、江西、云南等26个省区和新疆兵团的牛脑样品检测,以及全国牛海绵状脑病确诊工作。

  联系人:刘雨田 13455201316 王志亮 13953288519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369号(邮编:266032)

  电话:0532-87839188 传真:0532-87839922

  电子邮箱:ndlyt1976@yahoo.com.cn(刘雨田)

  (二)中国农业大学牛海绵状脑病检测实验室

  中国农业大学牛海绵状脑病检测实验室负责北京、内蒙、辽宁、黑龙江、吉林等5个省(区市)的牛脑样品检测。

  联系人:杨利峰 13811990965, 赵德明 1360136165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邮编:100094)

  电话:010-62732975 传真:010-62732975

  电子邮箱:yanglf@cau.edu.cn(杨利峰)

  四、监测数量和要求

  (一)临床监测。各省对辖区内的所有奶牛群、育肥牛群和种牛群以及从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疫情发生地区进口的牛进行临床监测,并填写临床监测登记表(见附录2)。临床监测频率为1年两次,相隔时间为4个月。临床监测发现神经症状和2岁以上的死牛应及时采样送检,若发现与牛海绵状脑病症状相似的病牛(见附录1)可立即与国家牛海绵状脑病参考实验室联系。

  (二)采样数量。具体见表1。

  (三)采样要求。样品应主要来自于奶牛,其中神经症状牛的样品应80%以上来自于奶牛;紧急屠宰、死亡或4-7岁正常屠宰牛的样品应50%以上来自于奶牛。采样时应填写采样单(见附录3),要求每个样品均有详细的信息。采样方法和步骤见附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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