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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3-01-15
【实施时间】 199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接上页]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的结存余额。
  第351号科目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内实现(或发生)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承包工程利润、劳务合作利润、技术服务利润、房地产经营利润、物资销售利润、自营出口利润、代理出口利润、服务业经营利润、其他经营利润、内部结算差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营业税金、进货费用、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所组成。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承包工程利润;
  2.劳务合作利润;
  3.技术服务利润;
  4.房地产经营利润;
  5.产品销售利润;
  6.物资销售利润;
  7.自营出口利润;
  8.代理出口利润;
  9.服务业经营利润;
  10.其他经营利润;
  11.内部结算差额;
  12.营业税金;
  13.进货费用;
  14.销售折扣与折让;
  15.销售费用;
  16.管理费用;
  17.财务费用;
  18.投资收益;
  19.营业外收支。
  三、年度终了时,应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递延收益”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和“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内,在本科目内结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发生的亏损总额。然后将本年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四、本科目用于结转本年度全年利润或亏损,在年终转帐以前,本科目不应发生记录、经过年终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61号科目未分配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利润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应交所得税;
  2.应交财政特种基金;
  3.盈余公积补亏;
  4.提取盈余公积;
  5.应付利润;
  6.应付股利;
  7.未分配利润;
  8.上年利润调整。
  三、企业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本年利润,记入本年帐内。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交所得税、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以及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的亏损总额。贷方核算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的本年实现利润总额、盈余公积补亏和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
  四、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并将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有余额外,其他各明细科目均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五、企业年度结帐后发现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项目,应在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科目“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中进行调整,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记入“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上年亏损,记入“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辅助生产费用,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及动力、工资及福利费,以及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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