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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3-01-15
【实施时间】 199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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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月份终了,企业的帐面结存数与银行的对帐单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没有入帐等),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差错的,应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由企业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9号科目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贷方核算实际转销的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数。
  
  三、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本票的收款单位以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企业有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购入的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企业取得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实现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不包括在有价证券实际成本中。
  
  三、企业在有价证券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利息以及由于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损益,作投资损益处理。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购入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支出,贷方核算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而转出的帐面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结存有价证券的帐面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购入有价证券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工程结算,产品、物资销售等业务而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
  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企业需要用款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收到的各种带息票据,如果利息金额较大,在核算应收票据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应收的利息收入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企业将票据向银行贴现所得净额小于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如除贴息后所得净额大于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四、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即票据的承兑付款者)如果无力偿还,企业应负偿还责任。因此,企业向银行贴现时,可先将贴现的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待票据到期,付款人向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清票款后,再将本科目与“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相互冲销。如果企业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票据(这种票据承兑银行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企业在贴现时所得贴现收入可直接记入本科目,不必通过“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贷方核算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或以银行承兑票据向银行贴现收回的票面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六、本科目应按各种票据的不同货币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七、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等注销。
  
  第122号科目应收票据贴现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的商业承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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