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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3-01-15
【实施时间】 199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接上页]

  1.原材料存货,是指企业采购直接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库存材料物资。
  
  2.设备存货,是指企业对外提供成套设备项目中所需的工艺设备,包括各种机械设备及其附属零配件。
  
  3.低值易耗品存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4.周转材料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周转性材料。
  
  5.商品存货,是指企业采购用作对外销售的库存货物。
  
  6.产成品存货,是指企业已经全部加工完成,以备销售的制成产品。
  
  7.生活物资存货,是指企业提供出国人员在国外生活用的各种物资。
  
  8.实物结算物资,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实物结算的项目,从发包单位分期或一次收到并验收入库抵作合同价款的材料物资。
  
  9.其他存货,是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便于进行施工或经营管理的各种材料物资。
  
  二、各种存的实际成本,一般应包括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和保险费、途中合损耗及应交纳的有关税金。为简化核算,企业存货的实际成本也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国内公司向境外分公司调拨的材料物资和境外分公司转口采购的材料物资一般应以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作为实际成本。为了简化核算,也可以原价(包括买价和手续费)作为实际成本。为采购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储运费用(包括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口岸费、保险费、港口费等),作为“进货费用”,直接列作当期损益,不包括在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之内。
  
  2.国内公司购入国内使用的材料物资,以及境外分公司就地采购的材料物资,以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作为实际成本。
  
  3.实物结算物资,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和验收入库以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4.自制的材料物资,以包括耗用的材料物资在内的自制成本作为实际成本。
  
  5.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以实际耗用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和验收入库前的有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6.其他单位转来作为投资的材料物资,按照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7.盘盈的材料物资,按同类材料物资的库存实际成本或市价作为实际成本。
  
  发出、领用、对外销售或盘亏、毁损的材料物资,其实际成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予以确定。
  
  三、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直接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领用分期摊销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待摊费用”科目内核算;购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内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加工完成、实物结算、盘盈等原因增加的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领用、对外销售、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的各种存的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存货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5号科目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在途物资,是指企业已经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货款已经支付但尚未到达,或虽已到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贷方核算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达或尚
  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61号科目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企业有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长期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的财产价值记帐。企业长期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企业购买股票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应将该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扣除,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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