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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颁布时间】 1996-04-08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占用境内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交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应以省级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幅度,按年计算、分期交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享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房管部门经租工商银行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纳税。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应对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依税法规定的各种车船适用税额按年交纳车船使用税。警车、内部行驶车辆(不领行驶执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免交车船使用税。
  
  第六十七条 各级行在境内书立、领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凭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交印花税。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转让境内拥有房产,应依法对取得房地产的增值额交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第六十九条 各级行在境内进行房屋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依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按时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办公及网点用房、民用住宅税率为5%;科研、医疗、幼保、院校用房、北方节能住宅、国外赠款投资项目、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项目、银行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含守库用房),税率为零;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行直属的幼儿园、医院、诊所、康复治疗院(所)、普通学校、经省级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院校及培训基地,其劳务、自用土地与房产免交营业税、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第七十一条 工商银行的境内外所得,依法交纳税法规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所得额为实现利润总额加减调整项目。所得额调减项目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净收入、已足额纳税的投资收益(未足额纳税投资收益由应纳税总额减实际已纳税额),规定弥补期内弥补的亏损,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纳税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等。
  
  第七十二条 工商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对财政部集中分季预交、次年清算、多退少补。境内市、地行为内部计税单位,按季计算应税所得并向省级分行预交所得税;省级分行每季汇总轧计应税所得额,并于季后十日内向总行预交所得税;年终各级行逐级上划利润总额,并划回前三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年末亏损行,如年度中间已预交过所得税,可划回预交所得税,亏损不得上划。境外分行于次年一月末向总行上划净利润。
  
  第七十三条 工商银行的境内外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扣除应交所得税为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出
  
  营业利润=(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汇兑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 各级行按季(月)计算盈亏、年终结转损益。市地行以下单位年终结转损益后必须将收支正负差额上划,由市地行计算盈亏;市地行盈利全额上划省级分行,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省级分行对所辖市地行盈亏并表,统算全辖盈亏,盈利务于年终后30日内全额上划总行,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总行于次年依据所得税法及法定调整项目,计算应缴所得税,税后净利润按财政部规定的盈余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提留比例提留,并逐级向下分配,未分配利润集中总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 省级分行或总行对全辖表抵帐未抵的当年结存利润(辖内盈利行上划利润减亏损行未划亏损),留在“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户次年或以后年度处理。处理分三种情况:所属行经上级批准以盈余公积补亏,其等额部分转盈余公积(本级自留或增补所属上年度盈利行);所属行以税前利润补亏,其等额部分,弥补全辖本年实际盈利应上划差额(总行弥补全辖本年实现盈利应分配差额),或抵消全辖本年亏损外加亏;所属行因系统内撤并,如有上年亏损挂帐,应以其等额弥补,系统外归并应将上年亏损挂帐等额部分上划总行。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考评
  
  第七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各级行必须认真、真实、完整、及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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