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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资金计划业务应对本外币资产负债与营运资金调度进行严格计划管理,适度掌握全行信贷资金规模,调控资金流量、流向和结构,减少资金的无效或低效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和营运支付能力,扩大利差收入; (4)财会业务应对各项本外币财务收入、资本与收益性支出实施综合管理,编制财务计划,检查、分析、考核和反映经营绩效,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合理利润分配,促进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5)结算汇兑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加速内外资金清算周转,减少现金流量和占压,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3.其他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加强管理与监督。 (1)优化人员结构,控制工资费用,统筹劳动及待业保险费管理,合理分配奖励性支出; (2)节约各项开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与实物管理工作,保证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 (3)全面开展经营稽核业务,监督全行经营管理和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保障全行经营依法合规、安全稳健。 第六条 财会机构与人员 1.各级行必须设置专门的财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人员,负责本级和辖属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2.市、地及以上行应配备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行经营活动和经营效益的调研、分析、决策建议和监督把关。 3.各业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部门的收益或成本核算、经营指标计算与考核。 第七条 财务计划 1.财务计划是实现全行经营目标及分项目标的管理手段,是经营决策、监测控制、检查分析、考核分配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项业务计划都要保证利润计划的实现。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指标必须严肃执行。 2.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经营指标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经费支出预算,由行长及总会计师组织财会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财会部门负责汇总编制。 3.财务计划的核批与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各级行对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不予调整。调整计划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资本金与负债 第八条 工商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计算按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商银行的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仅限于人民币一个币种。国家资本金及形成的其他所有者权益,所有权归国家,由总行统一管理,法人代表决定支配。 第十条 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经国家批准总行可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总行转增实收资本,需抽回所属等额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并对所属拨付等量营运资金。 第十一条 总行不对其境内外分支机构核拨国家资本金,而根据开展业务需要由总行逐级(至市、地行)核拨资本性营运资金。营运资金视同实收资本管理,由法人代表授权的各级代理人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支配。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拨付境内外营运资金,必须按本外币业务分别以本外币拨付,保持本外币各自及本外币报表合并后,“拨付营运资金”(资产科目)与“拨入营运资金”(负债科目)对应一致。境外分行的营运资金,对当地报表可纳入“实收资本”反映,对总行报表应纳入“拨入营运资金”反映。 第十三条 国家资本金由财会部门负责核算、补充、监督、报告。营运资金由资金计划与财会部门共同管理。各级行系统垂直或辖内横向调拨本外币营运资金,须由资金计划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提出调拨报告,法人代表或其各级代理人签字批准。因营运资金调动变化或其他原因引起固定资产比例变化,由财会部门及时给予调整并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无权跨系统或跨辖调动营运资金。经批准新增机构的注册资金,根据规定可申请上级增拨或在辖内调剂营运资金;经批准撤并机构的营运资金,随整个帐务并入同一辖属或另一辖属机构。 第十五条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一年以下(不含)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等。长期负债包括一年以上(含)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