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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项手续费应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并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收费流失。除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手续费收入。 第五十六条 各项投资收益,应按下列要求核算: 1.附属全资公司年末实现的利润应于决算前并入同级行的未纳税投资收益,由总行统一向财政纳税。对参股公司或参股项目年末实现利润,按投资份额在纳税前分配的利润,比照全资公司处理;纳税后分配的利润,并入同级行已纳税投资收益。 2.对购买期限一年以上(含)的各类投资性债券要按债券(含外币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按期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中途转让未到期投资性债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证券面值和应计利息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3.对于在一年内(不含)可随时变现的债券,为简化手续,均将实际取得收益时间,作为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债券持有期间的潜在收益,在未实现前一律不予预计。 4.经批准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股权性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的,用成本法核算;如拥有控制权,用权益法核算。 第五十七条 汇兑收益是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过程中,有效利用利率、汇率变动而取得的收入,其应根据买入、卖出价差和汇率变动的净收益确认。要严格外汇买卖核算,每笔买卖收益均要纳入帐内核算。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支轧差后,转入汇兑损益核算(季度表结,年度帐结)。 第五十八条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金银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各种滞纳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不属于上述各项收入的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要在全部款项收妥后才予以确认。 第八章 营业外收支 第五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结算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教育附加返还、久悬未取款项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资产一般损失、资产非常损失、出纳短款、罚没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支付历年已列入营业外收入的久悬未取款、院校、职工子弟学校、技校、干部培训中心经费支出、对社会团体、民政部门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经省级政府批准或规定的各种收费,摊派须经中央财政派驻部门批准后方可列支)、银行搬迁费、省级政府批准按规定交纳的堤坊维护费等。 第六十条 营业外收入应设置下列帐户核算: 1.盘盈清理净收益。核算盘盈固定资产净值和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收入减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净收益。 2.罚款罚没收入。核算因客户违反结算纪律,银行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的款项,或客户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以及行内当事人违约、违章、违纪,银行对其罚款而取得的收入。 3.久悬未取及出纳长款。核算“睡眠”帐户久悬未取款项及出纳长款收入等。 4.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第六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应设置下列帐户: 1.资产一般损失,核算收兑金银降色、降量损失及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结算事故赔款、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 2.资产非常损失,核算经批准核销的受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3.院校经费,核算各种院校、干校、培训中心的费用支出。 4.罚没支出,核算因向有关单位支付的赔款、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没性支出。 5.其他营业外支出,核算上述业务以外或经财政部派驻部门批准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九章 纳税与利润分配 第六十二条 工商银行境内机构须依法交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及其他应纳税款。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实行属地纳税,境外分支机构纳税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 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税率按季交纳。在境内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销售)境内不动产产权、有限产权、永久使用权,应按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纳营业税(无偿赠予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凡缴纳营业税的应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附加。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处拥有境内产权的房屋应区别自用和出租依法交纳房产税。地下人防设施、各种危房、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免交房产税。各级行拥有产权的房产(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子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应在收取折旧、土地使用占用费的同时收取其等量的房产税,或由实际使用人交纳房产税,要避免重复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