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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要严格费用开支,由财会部门管理。外币费用支出也要建立审批制度并在限定的帐户中列支(具体办法另定)。上级行可根据情况给下级行下达具体费用控制办法。 第五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成本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台帐,核算资金分类成本和部门成本;以财会部门为成本控制中心,逐步实行资金内部计价,按季考核。 第七章 营业收入 第五十一条 营业收入是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资产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经营本外币贷款、贴现、投资、结算、外币买卖等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存放联行、中央银行、同业款项取得的收入等,其中:各级联行往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为内部核算收入。 第五十二条 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1.扩大收入来源。要大力开展本外币结算和通存通兑、信用卡、外币买卖、结售汇业务以及各种代办、代理等社会服务性业务,促进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2.真实、完整地核算各项收入。 (1)凡属工商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本制度规定,分别列入有关帐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2)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要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由经办人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从有关收入帐户中退还。 (3)各级稽核部门要对收入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各项收入按正常渠道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流失。 第五十三条 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工业贷款、商业贷款、集体贷款、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确认应遵循下列原则: 1.凡是在规定的贷款合同期内,属正常经营的人民币贷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凡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停息挂帐、计息挂帐的贷款、指定发放的各类优惠、贴息等政策性贷款;财政部规定可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逾期(含展期)经营性贷款,其利息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 3.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4.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其借款时,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依法对抵押品进行拍卖处理。抵押品拍卖收入扣除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发生的保管、维护、清理、法律诉讼等费用后取得的净收入,大于贷款本息,其差额作为借款人存款;不足部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作为逾期贷款扣收;(2)增加抵押品;(3)符合条件的,作为呆帐核销。其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不足其应收利息部分,从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净收入不足归还贷款本金,其本金差额和应收利息,经批准后,分别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5.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由于借款人存款帐户不足,发生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按借款人原执行贷款利率按季计算复利,转入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对复利部分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继续按季计算复利,直至全部收回为止。 6.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各级行无权缓、减、停、免贷款利息。对经批准同意的各种缓、减、停、免息和挂帐的贷款,要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严格执行。 7.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计息时要向借款单位全额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系统内往来、全国联行往来、分辖联行往来、同业往来、中央银行往来等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各级联行往来收支年末均要对帐。 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各级联行往来互计的联行利息,要及时、准确入帐;系统内各级行上下级之间,横向之间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全额纳入收入核算;存放境内外同业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得的全部利息包括优惠利息,都应全额入帐。严禁截留全部或部分利息存放他行或境外,用于其他开支;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要进行复算,以保证利息收入的正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手续费收入包括:本外币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手续费收入、拆借资金手续费收入、信用卡签购手续费收入、代发股票、债券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房地产信贷、保管箱业务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