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颁布时间】 1996-04-08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3)其他。退休统筹基金(含利息)不足以支付的或其规定支出以外的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按规定开支的各项工资、职工死亡丧葬等费用。
  
  以上各项开支财会部门负责基本核算,人事劳资部门应设置管理台帐,进行辅助核算。
  
  3.劳动保护费。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4.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当年提取不足支付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内红字挂帐,以后年度抵补。
  
  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6.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7.外事费。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接待费、礼品费、出国人员的交通住宿费、服装费等。
  
  8.电子运转及科研费。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材料、维护费、备品备件、科研开发费用以及科技进步措施费。
  
  9.安全防范费。各行安全防范所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材、消防、安全监控设施和器材、营业网点防护门窗、柜台栏杆的安装、保安及保护国家财产奖励等支出。
  
  10.会计出纳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会计、出纳业务费用。
  
  11.印刷及用品费。银行印刷各种帐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业务图章及业务用品费开支。出售凭证收入冲减本帐户。
  
  12.车船燃料费。公用机动车(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开支等。
  
  13.取暖降温费。按规定有取暖期地区营业办公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费、添置和修理取暖用具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节能措施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夏季降温费等。
  
  14.水电费。公用的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15.钞币运送费。各行运钞用车的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维护费、过桥(路)费、存车费及司机协押运人员差旅费、节油安全措施费等。
  
  16.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本帐户。
  
  17.差旅会议费。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等费用;市内的交通补助费和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等;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18.宣教费。职工政治学习,统一购买的书籍、订阅的报刊、资料以及党、团工作费用等。
  
  19.低值易耗品购置。不构成固定资产、单价在100—2000元之间、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二年以内的各种物品的购置及维修费。包括:购置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终端机、钞币、印鉴鉴别仪、中外文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业务用具等。
  
  20.修理费: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本帐户。当修理费数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核算。
  
  21.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各级行经批准租赁营业、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费。
  
  22.资产摊销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费用。
  
  23.税金。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开支。
  
  24.咨询费。各行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查帐验资、资产评估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诉讼、公证、技术转让等费用开支。
  
  25.住房公积金。住房制度改革后按工资一定比例列支的住房公积金。
  
  26.其他及公杂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家属委员会经费、绿化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业务费用。
  
  营业费用有关帐户的支出,除财政部有规定可先提后用外,其他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七条 各行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各级行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需跨年度使用的,要在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各行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