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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应收利息,随贷款本金核销。因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应收利息,每笔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审批,报省级分行备案;每笔金额50000—500000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报总行备案;每笔500000元以上的上报总行,由总行审批。 6.其他损失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核销报损,属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由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属于坏帐损失的,由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核销;属于投资损失的,由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核销;属于出纳短款、结算等业务事故损失、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关帐户中列支。 上述资产报损后又收回的款项,除贷款呆帐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冲回坏帐准备金、投资损失冲回投资风险准备金外,其他收回的款项均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较大损失的,在按上述程序及权限处理的同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营业成本 第四十五条 营业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 1.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成本核算应以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杜绝成本核算中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成本核算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各级行在处理相同的成本核算内容时,应采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3.成本核算应做到成本支出与收入相配比。各级行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4.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四十六条 成本开支包括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向企业、个人支付的利息,或对一年期(含)以上的各项负债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及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各级联行、系统内拆借,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手续费支出。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银行结算、存款等业务所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按规定列支的手续代办费。各项手续费支出应按总行制定标准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四)汇兑损失。指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业务发生的净损失。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按规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折旧等其他营业支出。 1.呆帐准备金。各级行按财政部规定标准足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 2.坏帐准备金。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的3‰计提。 3.投资风险准备金。省级(含)以上行每年以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4.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总行规定的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5.业务招待费。各级行用于为银行业务经营的开展而需支付的合理业务交际费用。总行、省级分行、市地行按各自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1‰掌握使用。 6.业务宣传费。各级行为向社会宣传信贷、结算、存款、外汇等业务而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宣传品购置等费用。全系统按2‰掌握使用,省级分行按全辖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1.8‰分配掌握使用。 7.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营业性支出。 (六)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劳动及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事费、电子运转及科研费、安全防范费、车船燃料费、会计出纳费、印刷及用品费、取暖降温费、水电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差旅会议费、宣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修理费、租赁费、资产摊销费、税金、咨询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及公杂费等。 1.职工工资。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2.劳动及待业保险费。核算内容包括: (1)退休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列支的退休统筹基金。 (2)待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